回购算不算企业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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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角度看,回购属于金融资产,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有3种情况: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可选择性购买并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 (三)符合本准则规定且预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现金流量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并预计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总量能充分覆盖预期交易中形成的现金流出(如贷款、应收款项等)的债权投资。 根据上述定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赎回债券在回购之前应当确认为“债权投资”,而回购时的交易价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则计入当期损益。无论是否实际发生溢价,均不考虑所得税影响。从报表角度来看,可转债和可赎回债券的计价基础都是其摊余成本,而不是市场价值。 但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回购发生在可转债转股期,且在转股后会带来现金流出(含利息),此时应该将可转债认定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后续核算处理,而非认定为“债权投资”。

除金融资产外,回购还可能导致企业负债的增加,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非金融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向银行申请融资而产生的负债,即所谓的“股权质押贷款”; 二是通过交易所市场买入自己发行出去的证券,本质上是将购买的证券再售给自己的行为,虽然在此之后上市公司才能收到资金,但交易实质上是在买入证券的同时,将之前的融资偿还给出资者,所以是一种先卖后买的交易方式,会因提前还款导致财务费用的增加。这种业务在实操中也称为“卖返买”或者“回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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