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香港反对普选?
因为“普选”这两个字有非常大的误导性,让人误以为所谓普选是给予普通民众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权利(也就是所谓的“一人一票”选出特首)。然而事实是目前的香港并没有赋予全体市民以选票选出特首的权利(任何政府高官都不是选民直接投票选出来的!),所谓“普选”其实是指给予特定群体(选民)选举特首的资格(当然,这个资格是否真的属于普通民众在争论,但不管怎么样,目前香港是没有给所有市民以这种资格的)。
1984中英协定和中联办的解释中关于“普选”的定义: 也就是说根据双方协议和中央政府的解释,现在香港的选举制度并不是完全的民主,而是有限度的民主或者叫做过渡性的民主,这种局限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选民的范围只限于登记选民(拥有香港永久身份或持有有效签证并在港居留超过一年者才能登记为选民;)而非所有香港居民或公民(不持有上述证件的港人和海外华侨虽然也住在香港,但却没有选举权。)这实际上是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局限于一定范围的人,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民主。
第二、候选人资格仅限于提名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成员包括政治人物、社团领袖等,大约五百人。)范围内的人士,而不是通过选民直接投票产生。这显然不是西方的直选方式,而是类似于日本的选举制度,即选举人(议员或国会议员候选人)先取得提名(获得提名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一定的选民支持),然后参加竞选活动,最后按照选举组织的安排投票产生。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选举制度并不是一种“普选”制度,而属于“选贤与能”制度的范畴。当然,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由于所有立法会议员(特区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除了行政长官外,就是他们了)都必须由选民投票产生,因此也可以说是具有部分“普选”的成分。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普选制,但是这种选举制度已经比世界上大多数地方更为接近民主。例如法国总统和大臣的选举虽然是普选的,但是选民必须满足较高财产要求并且只有男性可以参与(直到最近女性才获得投票权),而在许多国家妇女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又如美国大选虽然不是直接普选产生总统,但是在大选中投票已经是选民必须依法履行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