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多于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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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公司盈利但未足额分配利润,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民法典》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资产大于债务的情况下,对于企业的盈余部分,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将超过认购资本的那部分股权价值返还给他,这部分收益就是股利或红利。

不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分红权的前提是,股东们获得的分红必须弥补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亏损。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具有公开性和不特定性,而且,一旦公司成立,股东们的投入即不再返还或至少不再全部返还。所以,从社会功能和信用基础上看,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有着明显的区别。

有限公司是一个封闭的公司法人团体,其财产、责任、风险和收益都仅限于投资者(股东)的范围,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严格意义上的“资合公司”,其资金和社会性决定了它必须公开自己的财务状况,并且由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公司的债权人实际上变成了股东,这就使得股份公司的债权人比之有限责任公司更慎重,也更注重对公司的监督。法律原则上不允许股份公司以资本不足为由拒绝向债权人清偿,作为债权人的股东也就没有理由以公司资本不足为由拒绝收取分红。但这里要注意一点,如果公司的股本增加了,那么,股东的分红权也就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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