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法家协会刘什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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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文艺创作和评论的指导原则,也是书法艺术的创作理念。提倡个性,保护特色,尊重风格,鼓励创意,是当前书坛的主流声音。 然而,在林林总总的书法作品中,也有一个不争的事实让人头疼不已——仿效和抄袭他人作品的现象非常普遍! 有仿照古人字体的;有临帖之后进行再创造的;还有直接拿当代名家的作品抄写的……总之,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这些抄袭行为,有的出于业余爱好者的自娱自乐,有的来自某些专业人员的灵感枯竭,还有的可能是难以避免的工作失误(如打印出错)而被混同于原创。虽然这些行为各不相同,但其性质却是相似的——都是不尊重知识产权的体现。 对此,我国《著作权法》已有明确规定: “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侵权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法律还赋予著作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赔偿请求权和许可使用权。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途径。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在崇尚学术创新的今天,这样的案件似乎已经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人懂得,创新才是时代的主旋律,剽窃、抄袭既不符合社会规范,又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但令人疑惑的是,作为一门传统的艺术形式,中国书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曾在其《书法知识产权问题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指出,在中国版权协会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涉及书画著作权纠纷的比例常年保持在30%左右,而其中又约有5%~8%涉及书法作品著作权的纠纷。书法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比例之所以如此之高,原因之一就是鉴定难。

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同样作为一种文化艺术形式的电影、电视剧、音乐剧等能够较好地解决版权问题,而书法却长期徘徊不前呢?究竟是技术的原因导致无法鉴定,还是观念使然让创作者忽视了版权的保护?我们又该如何完善相关的制度,给知识产权一个满意的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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