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骚扰怎么判刑?
根据香港法例第436章《强奸罪行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实施任何下述行为即属违法: (一)以暴力威胁、非经对方同意以任何形式触摸或骚扰对方的身体; (二)未经对方同意强行触碰对方的私密部位; (三)未经对方同意触弄对方的裸露的生殖器; (四)强迫对方触摸自己的裸露的生殖器; (五)使用任何器具(无论是否暴露于体外)触碰他人的男性生殖器官或女性乳房; (六)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展示或提供带有下述内容的物品—— (i) 具有性暗示的图像;或是 (ii) 以任何方式呈现文字,如以打字机、印刷机或其他方法书写的字条。 对于触犯上述条例的犯罪行为,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如性侵害、利用网络进行性骚扰等,还可以加害刑罚。 根据香港法例第297章《防止猥亵罪条例》规定,任何人作出下述行为即属犯罪: (一)未经对方许可而触摸对方身体(不论是否是裸露的),且其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或者愉悦; (二)要求或者迫使对方触摸你或他的身体,且其目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愉悦。 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则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要注意的是,虽然法条中并没有“性骚扰”一词,但本条规定中的“触摸”“暴露”以及“刺激”和“愉悦”都属于性骚扰行为的体现,因此上述条款实际上已经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