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同私下签正确吗?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出资组成的营利法人,股东的义务是按照股权份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权利是按股分红、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股份具备相等权利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叫作股份公司的制度设计,是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具体运用。但是,股东权利的平等是原则,资本多数决是例外。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章程非格式合同属性,使得公司章程是各方意思表示平衡的产物,而不是出资越多权力越大的规则。
资本多数决的规则,是建立在股东出资基本权利平等基础上。出资,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最基本原则,出资不到位,将被视为瑕疵出资。但是,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权利的其他方面。在瑕疵出资数额不大的前提下,其他股东不能以其存在瑕疵出资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或者要求退股。
在公司运行中,股东权与股权可以不完全对等。股东权是股东基于投资享有的法定或约定权利,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剥夺性。股权则是股东权利的实现或处分的结果,是股东权的具体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的具体化表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或者影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转让就是股权的实现。
既然股东权与股权可以不完全对等,那么就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股权的灵活设定,而不再限于法律规定。于是,股东就可以通过约定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股份合同在本质上,就是股东对股东权的处分,是符合法律原则的,也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不能侵害股东其他权益,如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资本充实责任和清偿责任、债权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