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怎么挂要约?
对于“要约”的理解,在现行法律中,存在两个层次:第一个是《公司法》中的“要约”;第二个是《证券法》中的“要约”; 前者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性条件之一(现改为可以由股东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后者则是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条件之一;虽然二者都是“发行”的意思,但前者侧重于“要”即提出来的意思,后者侧重“约”即约定的意思。严格来说,《公司法》上的“要约”不能称为“拟制公告”,而应该叫做“生效公告”——因为这一过程是自始至终没有外界知晓的,所以谈不上“拟制”;同时,由于这个过程的参与方只有发起人,所以也不存在“公开”的问题——当然在整个过程中,只要不是法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发起人是不会主动对外公开的。
所以,按照现在的法律制度,所谓的“拟制公告”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如果一定要将《公司法》与《证券法》中的“要约”合并为一个概念的话,也只能是一个含义较为宽泛的名词——“申请”或者“准备申请”;而且这种“申请”只有在经有权机关核准后,才能成立。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公司设立都是委托律师办理的,律师在起草设立协议等文件的时候,一般会明确约定以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在一般都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前提,此时,“拟制公告”虽然不能说完全不存在,但确实已经十分接近于虚构了;至于在核准前律师以任何方式向公众透露相关信息甚至提供预测股价等服务,则明显违反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是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