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利润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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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属于企业的所有收入都规定了明确的计税依据,在理论上说,只要取得这些收入均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考虑到现实的经济环境和税收政策可能导致的非正常纳税行为,为了保证税收的有效执行,税法还赋予税务机关一些特殊的权力来应对这些可能的特殊情形。 对于一般性税收条款,当纳税人出现涉税事项时,可以以税法及其相关条例、规章为依据进行税务处理。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收规定,由于涉及面广、争议较大且难以统一标准,通常是由税务机关根据“原则不离、特例好把握”的原则进行解释并实施操作。理解国有企业的税款计算就需要我们先了解有关税收规定的特殊情形。

1. 应税收入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全部收入都属于应税收入,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以下情况下,有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65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收入才属于不征税收入,才可以据此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需要计入应税收入予以征收所得税。

2. 可抵扣亏损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经营亏损都不允许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损失的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

(一)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种损失,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含固定资产损耗)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二)生产销售的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超过销售收入的10%以上部分;

(三)对外投资的损失;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只要是真实合理的亏损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但是,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基于税收的法定原则和税法的相对稳定性考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企业不能以约定的合同或协议作为免税、减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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