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风险警示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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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租赁办法》”); 该《租赁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业务规则及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章对租金的支付和担保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证金】 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租赁标的的价值和质量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估算租赁物价值,并约定相应的保证金比例。 同一承租人所拥有的租赁物的保证金比例应当相同。不同承租人的租赁物的保证金比例可以不同。 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应当支付的首期付款金额包括首期租金和手续费。 首期租金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首期手续费不计利息,在首期租金中预扣。

第二十八条【租金支付】 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严格、规范、高效的租金催收制度。 对于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租赁物,租赁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租金催收;对于未竣工交付使用的租赁物,租赁公司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租金催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竣工验收,租赁公司均应即刻进行租金催收: (一)租赁期限届满的; (二)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 (三)租赁物被留置的; (四)其他有可能增加违约损失的违约情形发生的。 租赁公司开展租金催收工作应当明确催收目标、确定催收方案、实施催收程序。 严禁以贷收租、暴力催收,以及伪造文件、恶意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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