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表处如何缴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规定,对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不进行会计核算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据此,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含有“贸易”字样的应缴纳增值税;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含“贸易”或“商务”等字样的,则应缴纳消费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属于下列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向建筑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完税凭证和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经营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税款征收。
(一)销售不动产
(二)出租房屋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五)提供安全保护服务
(六)其他应税行为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取得的以下价款或者报酬,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收入;
(二)出租出借资产,收取费用;
(三)提供贷款服务,收取利息;
(四)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收取代理费;
(五)提供证券公司客户交易手续费及经纪服务费;
(六)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收取租金;
(七)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
(八)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综上,建议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到所属税务局查询自己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以便于及时申报缴纳相应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