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贷款怎么处理?
近日,李某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李某的妻子因生活所需,来到银行想找客户经理贷款,银行总经理在得知贷款用途后,明确表示:“我行规定,借款人一旦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我行有权不予贷款或取消其担保贷款资格。”就这样,一张借条断了李妻的借贷路。
而此前,浙江瑞安某户犯人为骗取贷款,拉来母亲、妻子和丈夫作担保人,最终如愿贷款200万元。然而,贷款发放后,其母亲和妻子均遭刑事拘留,而这200万元也随即被罪犯用来挥霍。
像李妻和某犯人这样的,并非个别。此前,已有媒体报道过多名服刑人员出狱后,凭借假离婚证等骗贷上百万的新闻。这些问题,应该如何破解?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有权查询贷款人的不良记录的。然而问题往往就出在这“有权”上。银行在办理贷款时,有监管机构制订的《贷款审批表》,在“贷款风险因素”一栏,对于“其他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完全可以列示“借款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刑事处罚”这一项。只要在该栏填写这一因素,银行就可以依此拒绝贷款。
然而现实中,银行往往疏于自律。对贷款风险评估不严,尽职调查存在漏洞,造成贷款到期收不回,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因借款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收回贷款。造成大量不良贷款形成。
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资产,为风险资产。如何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是银行必须考虑首要问题。在贷款前,严格调查核实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贷款用途等,这是确保顺利收回贷款、防止产生不良贷款的根本保障。对有些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贷款申请,银行应坚决拒绝。同时严格执行贷款归还审核责任制,确保贷款安全。
为了防止机构内部人员的腐败违法问题,银行应该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像之前的某银行大连分行信用卡中心员工非法查询信息遭起诉一案,该银行就应对内部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建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银行除加强贷后管理,及时跟踪、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还本付息计划等外,还要高度重视对贷款担保的责任认定。企业破产或担保人倒闭,担保财产被处理时,银行要尽量优先受偿。对抵押贷款,要搞好债务追索。如果贷款到期无法收回,要积极协调,在起诉之前和贷款人积极协商,尽可能争取展期。对一时难以收回的贷款,要注意从贷款发放开始的每一笔还本付息的记录,详细记载所收利息,并认真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及时跟进相关信息,做到数据准确,资料完整、清晰。